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試行辦法起草完畢
據悉,國務院國資委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近日已起草完畢,目前正在征求部分G股公司和相關部門意見。
據了解,該《辦法》(征求意見稿)共分六章。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適用范圍、實施條件和原則、如何確定股權激勵計劃、以及審核程序等方面都做了具體規定。
《辦法》提出,實施股權激勵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需要滿足4個基本條件:公司治理結構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各負其責,董事中有1/3以上的獨立董事,并能有效履行職責;內部控制制度和業績考核制體系健全;發展戰略明確、財務狀況良好:符合證監會提出的其他意見。
《辦法》對股權激勵計劃的核心內容做了詳細的規定。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包括定人、定量、定時、定價等4個關鍵因素。
其主要內容包括:央企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母公司負責人若在上市公司任職,可參與股權激勵計劃,但只能參與一家;沒有在上市公司任職的母公司負責人暫時不能參與;央企負責人只有業績考核達到A或B級才能獲得股權激勵;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授予數量總額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0%;個人累計獲得期權激勵數量不能超過1%;未經股東大會特別批準,任何已擁有超過上市公司5%股權的高管,不得參與股權激勵: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在報股東大會之前,應先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