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8月8日公布了《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應訴規定》。 《規定》將自2006年8月14曰起施行,原外經貿部令二oO一年第五號《出口產品反傾銷應訴規定》同時廢止。同期,為貫徹這一《規定》,對外貿易大省浙江省在全國率先制定了《應對出口反傾銷暫行辦法》。
據悉,這項以商務部令2006年第12號形式發布的《規定》,于今年5月17日由商務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適用于針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的反傾銷案件的應訴工作,包括新立案調查、復審調查、反吸收調查、反規避調查等。
《規定》共有20條,主要內容包括:在反傾銷案件調查期內生產和向調查國或地區出口涉案產品的企業應積極應訴;進出口商會等行業組織應依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經營秩序,負責反傾銷案件應訴工作的行業協調,促進會員企業應訴國外反傾銷案件;商務部可制定有關促進反傾銷案件應訴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商務部應及時公布與反傾銷案件調查或應訴工作相關的信息,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在獲知有關信息后應立即通知涉案企業。
這項《規定》同時指出,在獲知有關可能發起反傾銷案件新立案調查的信息后.行業組織應根據涉案產品的出口情況,做好應訴協調準備。企業應依法規范出口行為,維護行業出口秩序,做好反傾銷案件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及時向行業組織報送。參加應訴的涉案企業享有決定應訴方式、自主選聘律師‘、從行業組織獲知案件調查整體進展和其他企業的應訴情況等信息、獲得行業組織對應訴工作的指導和幫助、針對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存在的歧視性做法等向政府提出應對意見或建議等權利。
業內人士認為.和4年前的舊規定相比,新規重點突出了行業協會在反傾銷應訴中發揮的作用,涵蓋了反傾銷應訴工作的主要流程。修改后的《規定》指出,商務部支持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采取有效措施促進企業應訴出口反傾銷、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貿易秩序。這一《規定》明確了除進出口商會外,行業協會也將成為應訴組織單位,可依章程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協調應訴企業進行反傾銷應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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