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現代聯網型風電的起源地,同時也是最早制定鼓勵發展風電(包括其它可再生能源發電)法規的國家。1978年通過的公共電力管制政策法,為風電的市場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該法鼓勵獨立、小型發電公司建設和經營熱電廠、可再生能源發電廠,這些發電設施被稱為合格發電設施,風電是其中之一。該法案要求公用電力公司必須按“可避免成本”購買合格發電設施所發電力。
美國聯邦政府把確定“可避免成本”的權利委托給各州政府。加州在內的幾個州都制定了“可避免成本”為基礎的購電合同。如在1982-1988年之間,加州的公用電力公司按照標準合同4收購合格發電設施的電力。合同期限可以至少20年,前10年按照固定價格收購,10年后購電價格轉為電力公司的短期可避免成本。
二、強制市場準入機制
最近幾年,美國一些州實行一種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強制市場政策—可再生能源配額制。這一制度要求實施地區的電力消費中必須有規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由電力供應公司承擔這個義務。沒有完成義務的公司可以向超額完成義務的公司購買,通過轉讓的方式來完成義務,稱之為義務交易。綠色證書就是為了便于義務交易而設立的一種有價票證。規定一個證書代表一定量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通過綠色證書交易市場形成綠色證書的價格??稍偕茉窗l電公司的收入除了銷售物理意義上的電力所得,通過在綠色證書市場上出售證書獲得另一部分收入。
三、經濟鼓勵激勵政策
(一)投資補貼政策
20世紀80年代早期,美國對風電項目實行投資補貼政策,當時聯邦與州政府的投資補貼加起來大約可以達到總投資的50-55%。在公共電力管制政策法規定的“可避免成本”購電合同聯合作用下,啟動了一批風電項目。而投資補貼政策促使投資者偏重于獲得補貼和安裝設備,造成一些項目性能很差。目前在美國只有少數州還在采用直接投資補貼的政策。1992年,美國能源政策法實行按發電量進行補貼,以鼓勵投資者提高項目的性能。
(二)價格補貼政策
1992年,美國通過能源政策法取消了聯邦政府對風電的投資補貼,轉而對風電進行生產補貼。法案規定對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給予1.5美分/千瓦時的價格補貼。從項目投產起補貼10年,并隨通貨膨脹率調整補貼價格。從風電項目的全經營期核算,相當于降低了25%的風電成本。美國風電機組安裝有兩個高峰年,都出現在這一政策期內,這說明補貼政策對風電項目很重要。一旦經濟補貼政策取消,風電發展很快就會慢下來。
(三)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一個重要的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手段,美國實行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風電)生產稅收優惠表現為價格補貼的形式,其本意是對可再生能源稅收的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