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
《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
出臺我國鼓勵企業開展綜合利用
本報訊(記者劉曉星)目前,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新修訂的《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針對此《辦法》的相關修訂事宜,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強調,新修訂的《辦法》通過對開展資源回收利用減免企業增值稅、所得稅、消費稅來鼓勵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
據了解,如果企業摻加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等其他廢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生產的建材產品、企業利用廢液(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國家將給予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對于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利用城市垃圾生產的電力、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在2008年{2月31日前對企業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國家在收取增值稅時本著即征即退的原則。而對于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和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國家將采取給予增值稅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
在所得稅減免方面,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包括以下兩種情況: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為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自2007年1月1日起對翻新輪胎停止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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