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約能源法》修訂將增強約束力
一邊是我國的能源供給狀況紅燈頻閃、中央三令五申力促節約;一邊是單位GDP能耗不降反升、節能在很多地方成為“紙上談兵”。為扭轉這一當前中國經濟社會中的尷尬現象,全國人大財經委、國家發改委等正加緊《節約能源法》的修訂。據悉,其建議方案可望年內出臺。
雖然此次法律修訂的具體內容及條文尚未公布,但全國人大財經委、國家發改委有關人士透露,這次修訂將主要集中在明確執法主體和監督主體、明確對節約能源的獎勵和對浪費能源的懲罰措施上。《節約能源法》的修訂還將擴大現行節能法的調整范圍,從偏重于規范工業節能,擴大到涵蓋建筑、交通、政府機構、公用事業等領域節能。
“這意味著,修訂后的《節約能源法》將一改以往存在的較軟的特點,有望成為一部權責規定明確、約束效力堅強有力的硬性法律。”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保衛說。
此次法律修訂緣于當前我國經濟增長中能源過度消耗已日益成為進一步發展的阻礙,但施行至今已達8年的《節約能源法》并沒有發揮應有的強制性約束效應。
《節約能源法》已經施行8年,但據悉,各地不斷上馬的各類工程項目中,沒有一個因為節能設計不合格而被叫停,也幾乎沒有發生過單位或個人因浪費能源而受到法律追究。
全國人大財經委經濟室副主任李命志認為,現行《節約能源法》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對節能監管機制、體制的規定幾乎是空白。沒有規定明確的執法主體和監督主體,對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法律地位及其管理責權的規定不夠明確。
根據現行《節約能源法》規定,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有節能篇。但卻沒有規定節能篇應當有哪些具體內容,由什么部門負責審核,也沒有規定建設項目必須達到怎樣的節能標準,因此恨本無法鼢向工程能否獲準上馬。
《節約能源法》還規定,禁止新建技術落后、耗能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對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實行淘汰制度。但在實際生產生活中,這兩條規定同樣形同虛設。
制度設計上的缺失和軟性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領域上的“疏漏”則是更大的短處。專家指出,現行《節約能源法》的調整范圍偏重于規范工業節能,對建筑、交通、政府機構、公用事業等領域節能缺少具體規定。一個最好的印證是,近年來房地產業發展迅猛,建筑耗能已經占到社會總耗能的1/3,而節能法律對這方面卻幾乎沒有規定。
$50K人士表示,修訂后的《節約能源法》可操作性將大大增強,成為促進節能強有力的法律武器。
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的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實現今年和“十一五”時期節能降耗目標,將著力健全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在抓緊做好《節約能源法》修訂工作的同時,將研究制定《建筑節能管理條例》等配套法規;J3D快組織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行業能耗準入標準、節能設計規范;加快實施強制性能效標識制度。這意味著,達不到最低能效標準的耗能產品,不得出廠銷售;達不到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物,不準開工建設和銷售。
與此相呼應的是,國家發改委主任馬凱近日表示,將盡快制定和修訂一批法律法規,并加強法律普及和執法檢查,形成依法節能的良好氛圍。業內人士已經注意到,高耗能行業的節能準入標準正逐步亮相,在鋼鐵行業,噸鋼綜合能耗如果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數值就禁止項目上馬。
據悉,國家發改委正聯合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相關財政、稅收政策,爭取早日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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