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本周通過的《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草案)》,結合上海實際,拓展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
“辦法”明確,各級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所有規劃建設項目,都納入環境影響評價范圍,都應當編制和提交相關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沒有按照規定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規劃草案,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保部門批準的,該項目的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工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同時鼓勵開展“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對各級政府制訂的區域開發政策、產業發展政策、資源開發利用政策等,鼓勵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從而有效防止政策實施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
“辦法”對規劃實施和建設項目建設的監管提出了更具體的要求,強化了事后監管機制,明確要求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規劃編制機關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發現有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也做了全方位完善,涉及試生產、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
此外,“辦法”還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如禁止在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建設污染水環境的生產性項目;禁止在開發區的工業用地上新建商品住宅類項目;沒有配套污水收集管網、污水不能納入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地塊,不得用于住宅開發;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本市清潔能源使用和大氣污染治理的要求;內環線以內區域,禁止新建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鍋爐和窯爐等。
“辦法”作為政府規章,還明確了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責任,對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規劃編制機關、規劃審批機關、環保部門、項目審批機關和建設單位,將予以嚴厲的處分和處罰。
為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建設單位還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環保部門應當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結果,便于公眾進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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